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185號
原 告 施張素月
訴訟代理人 林達
被 告 黃泮池
黃泮堂
黃泮宮
黃旭平
陳木元
陳泰銘
陳香凝即陳惠玲
陳姵琳
陳逸箖即陳蕙芳
陳楊菊
陳靜宜
邱陳靜芬
追加被告 呂雅芳即呂陳錦英之繼承人
呂淑蕙即呂陳錦英之繼承人
呂宏明即呂陳錦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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