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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何承豐
劉金裕
被 告 吳天心即吳東嶧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29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6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點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6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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