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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蔡侑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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