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小,393,2022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小字第393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郭騰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點4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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