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小,407,2022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吳旻叡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4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1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 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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