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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509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訴訟代理人 許大江
被 告 劉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之期間,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為說明,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應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1.原告補正狀主張被告應給付108年1月至111年3月之管理費共計5,850元,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所有103號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被告係於109年10月5日始登記為該建物之所有權人,何以自108年1月即應給付管理費?如有其他請求權依據,應儘速補正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2.提出被告應給付管理費及所得請求遲延利息金額詳細計算明細及依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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