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小,553,2022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 年度營小字第553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陳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553號(111 年度營小調字第3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20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 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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