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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5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吳慶展
被 告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5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655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1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6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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