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小,571,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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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571號
原 告 林品豪
被 告 吳俊献 (年籍資料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列載被告吳俊献,惟未提出被告吳俊献之最新戶籍謄本,本院無從確認被告真實姓名、戶籍地址是否正確、當事人能力是否存在等情,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嗣經本院函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資料後,裁定原告於111年10月25日閱卷後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而前揭裁定業於111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並於111年10月2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然原告迄今尚未閱卷,亦未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參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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