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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609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相 對 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蕭鼎謙為原告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素妏,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蕭鼎謙,有原告於本院另案中陳報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委任狀、民事補正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7月7日南市工使一字第1110883513號函附卷可稽,因其新任之法定代理人蕭鼎謙及被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蕭鼎謙為原告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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