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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6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林若婷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6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59元,及其中新臺幣49,559元自民國111 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1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到庭應訴,並對原告之請求為自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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