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63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邱至弘
被 告 陳意珊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635號(111 年度營小調字第385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24日上午11時05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92元,及其中新臺幣8,801 元自民國111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