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小,697,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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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697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炫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經查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爰依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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