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
- (二)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
-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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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11號
原 告 郭財福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告 沈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原告於民國88年7月13日因借款,為擔保該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而以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並約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系爭債權之清償日期為90年7月5日。
系爭債權已經原告清償完畢,擔保系爭債權之系爭抵押權依法已隨同消滅,且不論系爭債權清償與否,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亦已因被告未為請求,而自清償日90年7月5日起起算15年,於105年7月5日消滅時效完成,被告仍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110年7月5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已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而消滅,惟被告迄未塗銷系爭抵押權,對原告行使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顯有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有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13日所登字第1110004780號函檢附之系爭不動產人工登記簿謄本在卷可參,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
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
而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
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
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參照)。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已如前述,則擔保系爭債權之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307條之規定亦已隨同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其現仍存在在系爭不動產,係對原告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限制,使原告之所有權未能圓滿,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使其所有權歸於圓滿,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雖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就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使之與債務人現實上已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之效果,以實現債權人之請求,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目的,故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而宣告假執行之前提,須該判決內容得為強制執行者,故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除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不合外,亦因此類判決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
故本件未依上開法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3 10000分之113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鹽登字第077070號 2.登記日期:88年7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沈峰吉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元 7.存續期間:自88年7月6日至90年7月5日 8.清償日期:90年7月5日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財福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130 15.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 16.證明書字號:088鹽字第001857號 17.設定義務人:郭財福 18.共同擔保地號:新興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共同擔保建號:新興段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53 10000分之113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鹽登字第077070號 2.登記日期:88年7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沈峰吉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元 7.存續期間:自88年7月6日至90年7月5日 8.清償日期:90年7月5日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財福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131 15.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 16.證明書字號:088鹽字第001857號 17.設定義務人:郭財福 18.共同擔保地號:新興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共同擔保建號:新興段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26.79 10000分之113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鹽登字第077070號 2.登記日期:88年7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沈峰吉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元 7.存續期間:自88年7月6日至90年7月5日 8.清償日期:90年7月5日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財福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131 15.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 16.證明書字號:088鹽字第001857號 17.設定義務人:郭財福 18.共同擔保地號:新興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共同擔保建號:新興段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80.56 10000分之113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鹽登字第077070號 2.登記日期:88年7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沈峰吉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元 7.存續期間:自88年7月6日至90年7月5日 8.清償日期:90年7月5日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財福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130 15.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 16.證明書字號:088鹽字第001857號 17.設定義務人:郭財福 18.共同擔保地號:新興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共同擔保建號:新興段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72.43(總面積)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鹽登字第077070號 2.登記日期:88年7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沈峰吉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元 7.存續期間:自88年7月6日至90年7月5日 8.清償日期:90年7月5日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財福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1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6.證明書字號:088鹽字第001857號 17.設定義務人:郭財福 18.共同擔保地號:新興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共同擔保建號:新興段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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