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簡,114,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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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蘇炳璁
陳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韋國忠(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韋國忠之繼承人為被告,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由原告另行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將聲請狀影本檢送本院,嗣於選任後,應變更以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以及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又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三、經查,原告本案所列被告韋國忠,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8年1月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應以韋國忠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始為適格之當事人。

據此,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韋國忠(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韋國忠之繼承人為被告;

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由原告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並將聲請狀影本檢送本院,嗣於選任後,應變更以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以及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備註:㈠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未及選任遺產管理人,應至少陳報聲請狀影本。

因本案先前業已命補正,惟迄今就韋國忠部分尚未見復完整補正內容。

㈡本院前已依職權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關於韋國忠、林鳳女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相關事項,如需閱卷,請自行聲請。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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