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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黃莑竣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被 上訴人 台北創造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原
訴訟代理人 許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1年4月26日111年度營簡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4,14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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