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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7號
抗 告 人 黃銀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朱祐宗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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