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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26號
被 告 王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預納測量費用新臺幣4,8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提出分割方案,惟尚未向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爰依上開說明,命被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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