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簡,268,2022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2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成旺
被 告 張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26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758 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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