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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50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張國連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李丁文
沈李秋蘭
李清香
李秀美
李金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庭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4筆土地(下稱系爭4筆土地)為訴外人張國連所有,張國連於民國96年3月21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遂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99年度家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選任原告為遺產管理人確定,是原告為系爭4筆土地之管理人,經原告查得系爭4筆土地上有被告之被繼承人李玉桂於58年間所設定之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自存續期間59年6月22日起算15年,至遲應於74年間即已罹於消滅時效,再經5年除斥期間,至79年間止,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應已消滅,但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繼續存在,自對原告所管理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李玉桂之繼承人即被告等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4筆土地之管理人,系爭4筆土地上設定有系爭抵押權,抵押權人李玉桂已於86年5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李丁文、沈李秋蘭、李清香、李秀美、李金好等情,業據提出系爭4筆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8號、99年度家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南○○○○○○○○111年5月17日南市麻豆戶字第1110039298號函所附李玉桂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抵押權登記設定存續期間為至59年6月22日止,有系爭4筆土地登記謄本可佐,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至遲於74年6月23日罹於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被繼承人李玉桂又未於該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79年6月23日前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5年之除斥期間經過後不實行而歸於消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形式存在,有礙於系爭4筆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洵屬有據。
又系爭抵押權登記人即被繼承人李玉桂係於86年5月11日死亡,於繼承事實發生時系爭抵押權既已歸於消滅,則李玉桂之繼承人即被告自無繼承系爭抵押權之可言,而僅負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本件毋庸先命被告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始許塗銷登記之情形,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主文第1項雖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給付判決,惟其內容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自判決確定時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地政機關本於判決所為之登記,依其性質須待判決確定後始能為之,自不宜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地目 面積(平方 公尺) 權利範圍 01 臺南市○○區○○段0000號 建 13.83 3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58年南麻字第007538號 2.登記日期:民國58年12月29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李玉桂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元 8.存續期間:至59年6月22日止 9.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10.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1.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2.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連 14.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02 臺南市○○區○○段0000號 建 14.35 3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58年南麻字第007538號 2.登記日期:民國58年12月29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李玉桂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元 8.存續期間:至59年6月22日止 9.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10.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1.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2.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連 14.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03 臺南市○○區○○段0000號 建 158.57 3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58年南麻字第007538號 2.登記日期:民國58年12月29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李玉桂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元 8.存續期間:至59年6月22日止 9.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10.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1.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2.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連 14.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04 臺南市○○區○○段0000號 建 56.34 72分之4 抵押權設定情形: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58年南麻字第007538號 2.登記日期:民國58年12月29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李玉桂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元 8.存續期間:至59年6月22日止 9.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10.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1.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2.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連 14.設定權利範圍: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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