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文和
被 告 徐昱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50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 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元,及民國111 年8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1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本判決基於被告認諾之意旨,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