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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景祥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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