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簡,546,202305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李茂華
被 告 李翊翔
訴訟代理人 李東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確定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在該分割共有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前開民事案件業已於112年3月29日判決確定,有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1年1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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