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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王馨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宇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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