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簡,641,2023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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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王馨儀
被上訴人 張宇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明細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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