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簡,719,202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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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7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陳梅
王陳金治
王陳涼
陳嘉鴻
陳水華
陳水清
陳瑞宗
陳亮孜

陳美利
陳嘉伶
陳黃玉蘭
陳純寶
陳純儒
陳佳鳳

曹庭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緗畇
被 告 陳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黃玉蘭、陳純寶、陳純儒、陳佳鳳應就被繼承人陳連勇所留遺產即如附表所示公同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曹庭軒及陳沛蓁應就被繼承人陳純傑所留遺產即如附表所示公同共有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被代位人陳月娥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除其中5分之1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2、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2於分割後仍由被告陳黃玉蘭、陳純寶、陳純儒、陳佳鳳、曹庭軒、陳沛蓁維持公同共有外,依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0分之1,由被告陳黃玉蘭、陳純寶、陳純儒、陳佳鳳、曹庭軒、陳沛蓁連帶負擔5分之1,餘由其他被告按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陳月娥因向其申請使用信用卡而負有債務,經多次催繳仍拒絕清償;

茲因陳月娥因繼承而與被告共有遺產如附表所示,維持公同共有狀態,有礙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被告陳黃玉蘭、陳純寶、陳純儒、陳佳鳳、曹庭軒、陳沛蓁復未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陳月娥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與分割遺產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被告曹庭軒及陳沛蓁僅表示同意分割而未為答辯聲明,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具狀表示意見。

三、法院的判斷㈠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定有明文。

民法第1164條規定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依民法第829條及第830條規定,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旨趣相左,並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復有明定。

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

凡以權利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審判上或審判外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未為繼承登記前,不得分割共有物。

若有部分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債權人應先行或同時代位債務人請求該繼承人就不動產物權辦理繼承登記,始得代位債務人訴請分割遺產。

為求訴訟經濟起算,法院於此情形可許其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之訴合併提起(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

㈡陳月娥與被告陳梅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且非不能分割等事實,有如附表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復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予以爭執,自堪認定。

陳月娥因向申請使用信用卡而對原告負有債務,經原告催繳仍拒絕清償;

陳月娥除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外,名下無其他財產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5年12月20日南院慧95執源字第60119號債權憑證影本1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1第18頁至第19頁、第53頁),同堪認定。

四、茲原告代位其債務人陳月娥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相符,應予准許。

另被告陳黃玉蘭、陳純寶、陳純儒、陳佳鳳、曹庭軒、陳沛蓁對原告均未負有債務,原告無從代位請求分割被告陳黃玉蘭等6人所繼承遺產,故如附表所示遺產5分之1(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2、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2)於分割後仍應由被告陳黃玉蘭、陳純寶、陳純儒、陳佳鳳、曹庭軒、陳沛蓁維持公同共有,自不待言,附此敘明。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及第85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

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而不得不然,分割復係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而為裁判,共有人均因本裁判而受有利益,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除原告應依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被告陳黃玉蘭、陳純寶、陳純儒、陳佳鳳、曹庭軒、陳沛蓁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5分之1外,本院認訴訟費用應由其他被告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平適宜,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及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遺產 ⒈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
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繼承關係 陳梅 5分之1 ㈠68年9月19日 ⒈陳三美於68年9月19日死亡,所留全部遺產即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由配偶陳劉儉及子女陳連生、陳連勇、陳梅、王陳金治、王陳涼繼承。
⒉相關資料: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本院卷1第173頁)、繼承系統表(本院卷1第255頁)。
㈡75年5月6日 ⒈陳劉儉於75年5月6日死亡後,所留全部遺產即公同共有系爭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應繼分6分之1)由其子女陳連生、陳連勇、陳梅、王陳金治、王陳涼繼承。
⒉相關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卷1第255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本院卷2第148頁)。
㈢89年8月16日 ⒈陳連生於89年8月16日死亡,所留全部遺產即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應繼分比例5分之1),由配偶陳許麵及子女陳嘉鴻、陳水華、陳水清、陳進忠(此時已死亡,故由其子女陳亮孜、陳美利、陳嘉伶代位)、陳瑞宗、陳月娥繼承。
⒉相關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卷1第317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本院卷2第148頁)。
㈣97年1月22日 ⒈陳連勇、陳梅、王陳金治、王陳涼、陳許麵、陳嘉鴻、陳水華、陳水清、陳瑞宗、陳月娥、陳亮孜、陳美利、陳嘉伶於97年1月22日已就上述繼承關係辦理繼承登記。
⒉相關資料: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27日所登記字第1110040699號函暨檢附佳地字第01576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本院卷1第179頁至第208頁)。
㈤100年1月2日 ⒈陳許麵於100年1月2日死亡,所留全部遺產即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由其子女陳嘉鴻、陳水華、陳水清、陳進忠(此時已死亡,故由其子女陳亮孜、陳美利、陳嘉伶代位)、陳瑞宗、陳月娥繼承。
⒉相關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卷1第317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本院卷2第175頁)。
㈥104年4月17日 ⒈陳嘉鴻、陳水華、陳水清、陳瑞宗、陳月娥、陳亮孜、陳美利、陳嘉伶於104年4月17日已就陳許麵所留全部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⒉相關資料: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27日所登記字第1110040699號函暨檢附佳地字第3183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一第209頁至第223頁)。
㈦101年2月9日 ⒈陳連勇於101年2月9日死亡,所留遺產由其配偶陳黃玉蘭及子女陳純寶、陳純儒、陳佳鳳、陳純傑繼承。
⒉相關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1第131頁)、繼承系統表(本院卷1第30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4月27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112105068號函(本院卷1第177頁)。
㈧102年12月16日 ⒈陳純傑於102年12月16日死亡,所留遺產由其配偶曹庭軒及子女陳沛蓁繼承。
⒉相關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卷1第301頁)。
王陳金治 5分之1 王陳涼 5分之1 陳嘉鴻 30分之1 陳水華 30分之1 陳水清 30分之1 陳瑞宗 30分之1 陳月娥 30分之1 陳亮孜 90分之1 陳美利 90分之1 陳嘉伶 90分之1 陳黃玉蘭 25分之1 陳純寶 25分之1 陳純儒 25分之1 陳佳鳳 25分之1 曹庭軒 50分之1 陳沛蓁 5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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