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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張峰銘
陳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6月17日下午5時宣判,因原告於111年6月15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四、備註:本件前已於上述期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期日,其間間隔約1個月,倘兩造間須私下協商債務清償事宜,或被告已有清償債務之事實,且此等情事之發生已相當接近宣判期日,兩造應先行電聯本院承辦股,而非僅以書狀陳報,否則若書狀未能於宣判前到達本院,或者遺失、未能送達,豈非對兩造甚為不利,況本院亦須於宣判期日數日前即完成判決書類之撰寫,兩造未先行聯繫,亦造成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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