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福榮等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