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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相 對 人 陳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震哲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官田區官田段217-1、217-2、217-3、217-4、217-5、217-7、217-9地號、官中段652地號、隆田段945、946地號、新官田段1373、1426、1427、1444、1446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賴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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