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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松利
相 對 人 陳仕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111年度營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營全字第2號(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無再為假處分之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讓與、設定負擔及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經調閱本院111年度營全字第2號查閱屬實。
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620.9 3,666元 2分之1 6,637,110元 3,620.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666元×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1≒6,637,1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7.03 2,600元 2分之1 789,139元 607.0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600元×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1=789,139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37 24,400元 1分之1 2,131,828元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204.75 (總面積) 1分之1 4,200,000元 備註: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合計 13,758,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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