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小,255,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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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訴訟代理人 許大江
被 告 蔡亞伶

訴訟代理人 王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1473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管委會之管理費,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情;

被告則抗辯原告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制訂之規約向被告請求給付管理費,然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效事由,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已提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訴訟等情。

查訴外人郭芳坤、郭芳琪確實以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提起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訴訟,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1473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迄未審結,業經本院調閱前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究竟有效與否,同時涉及該次會議所通過之規約有效與否,此乃為本件訴訟起訴是否合法之先決程序問題,是本院認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1473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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