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小,379,2023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3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被 告 王秀美即王美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3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美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5,406元,及其中新臺幣14,113元自民國97年9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美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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