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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62號
原 告 李峻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屋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補正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1.提出被告晟屋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2.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定金5萬元之法律依據及符合該法律依據之具體原因事實?(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未提出原告之請求權依據內容,應詳細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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