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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6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被 告 王寶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寶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繕本乙份(含全部證據影本):1.請求金額16,793元之計算明細,被告係積欠何時起至何時止之電信費金額各若干?及其證據;
何時提前終止契約?應給付何補償款?金額若干?應提出其計算明細及相關證據。
2.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併應提出相關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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