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小,472,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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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4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林聰儀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4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092元,及其中新臺幣59,779元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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