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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蔡政儒
被 告 陳瑩珊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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