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小,550,2023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550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丞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