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小,576,2023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76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高橋盾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76號(112 年度營小調字第50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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