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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莊嘉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原告訴之聲明內容尚有需再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1時58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原告所提出之原證9使用補償金繳款明細列有第12錄、第13錄繳納期間111年7月至112年6月使用補償金之繳納日期為112年8月6日,則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聲明請求金額是否已經被告繳納完畢?(被告如有繳納,亦請於庭期日提出繳款收據到院)請原告應查明並確認訴之聲明內容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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