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113,2024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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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嘉富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蔡奇宏於113年4月24日補正之上訴聲明,本院實無從確認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上訴人上訴聲明一所載內容部分已經本院一審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並未經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上訴人如仍堅持上訴,應於5日內依上訴範圍之土地面積(共計350.78平方公尺)按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新臺幣647,89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如不繼續上訴,請具狀撤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柳營區人和里義士路五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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