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146,202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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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劉振祥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號七樓之0上 訴 人 孫榮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㈠上訴人劉振祥係就原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劉振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㈡上訴人孫榮澤係就原審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上訴,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4,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孫榮澤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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