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05號
原 告 王建輝
王詠祺
王紹銘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謝明澂律師
賴昱亘律師
被 告 郭李丹
林添旺
林添舜
林書麟
陳正賢
陳雅榛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
被 告 李啟弘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蘇清水律師
複代理人 蘇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豪律師
被 告 莊婉禎
莊淑慧
莊淑卿
李玟萱(即李武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提出和解書陳報兩造有和解共識,為保障兩造權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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