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阮鈺茹應給付原告阮金凰新臺幣1,077,000元、原告歐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8,523元由被告阮鈺茹負擔。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告阮鈺茹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 二、原告起訴主張:
- 三、被告等則以: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 六、綜上,原告依民法第709條之9請求被告阮鈺茹給付如主文第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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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阮金凰
歐雪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 告 阮鈺茹 原住○○市○○區○○里○○○0○0號
黎紅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吉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阮鈺茹應給付原告阮金凰新臺幣1,077,000元、原告歐雪雲新臺幣6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8,523元由被告阮鈺茹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阮鈺茹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起至107年4月止,共同陸續召集如附表所示之合會(下稱系爭合會),推由被告阮鈺茹擔任會首,被告黎紅雲負責招募會員、製作互助會簿、收取會費,被告並邀集原告參與,約定如附表所示每會會份之會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均採內標制。
㈡系爭合會進行期間,若原告有投標時,被告則以原告出價太低,已由他人得標,致使原告始終未得標,於108年3月5日被告阮鈺茹通知原告歐雪雲佯稱已標得會款,在原告歐雪雲前往被告黎紅雲住所領取會款時,始知被告於108年3月9日潛逃出境,因被告已逃逸無蹤,致系爭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且每期標會期日均已屆至,爰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阮金凰1,077,000元、原告歐雪雲69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阮金凰1,07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雪雲6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則以:㈠被告黎紅雲稱:⒈被告阮鈺茹為系爭合會之會首,被告黎紅雲係基於朋友關係幫助被告阮鈺茹招募會員、收取會錢,並非會首,被告黎紅雲僅在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合會有參加為會員。
⒉原告所提出之會單上有打勾部分應該就是有得標,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合會,原告阮金凰均未得標、原告歐雪雲均得標;
附表編號2所示之合會,原告阮金凰均未得標、原告歐雪雲均得標;
附表編號3所示之合會,原告阮金凰均未得標、原告歐雪雲均得標;
附表編號4所示之合會,原告歐雪雲均得標;
附表編號5所示之合會,原告阮金凰均未得標、原告歐雪雲均未得標;
附表編號6所示之合會,原告阮金凰均未得標、原告歐雪雲均未得標。
惟實際上何人是否真實得標被告黎紅雲不清楚。
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阮鈺茹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阮鈺茹於106年4月起至107年4月止,共同陸續召集系爭合會,系爭合會進行期間,若原告有投標時,被告阮鈺茹則以原告出價太低,已由他人得標,致使原告始終未得標,被告阮鈺茹於108年3月9日潛逃出境,因被告阮鈺茹已逃逸無蹤,致系爭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且每期標會期日均已屆至,被告阮鈺茹各應給付原告阮金凰1,077,000元、原告歐雪雲690,000元,業據提出互助會簿、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卷宗可佐,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原告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阮鈺茹給付上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709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曾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被告黎紅雲罪嫌不足,以111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於該案偵查中原告均稱:我們認識被告阮鈺茹比認識被告黎紅雲更久,系爭合會成立前,我也有參加被告阮鈺茹所開立之合會,有順利結束,並拿到會款,被告阮鈺茹成立系爭合會時,我們信任他才加入(見臺南地檢署109年度營偵續字第12號第32頁)。
系爭合會有沒有得標,這期要不要標,這期得標的人是標多少等內容我們都是問被告阮鈺茹等語(見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第35頁),由上開可知,系爭合會如何進行、會員要不要投標、投標金額多少均是由會員直接告訴被告阮鈺茹,由被告阮鈺茹處理合會相關事宜,其所為之行為均是會首之義務,參以合會屬要式契約,依上開規定,會首要載明於會單上,而依民間習慣會首通常會記載在會單上第1位,被告阮鈺茹在系爭合會會單上均記載於第1位,反觀被告黎紅雲甚至未出現在附表編號1之合會中,堪認原告阮金凰與被告阮鈺茹、原告歐雪雲與被告阮鈺茹分別成立合會之契約,被告阮鈺茹為會首,而被告黎紅雲非會首,原告主張被告黎紅雲為會首請求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阮金凰、歐雪雲請求被告阮鈺茹各給付1,077,000元、690,000元,屬未定有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即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6月14日國外公示送達與被告阮鈺茹,於112年8月15日生送達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阮鈺茹給付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原告依民法第709條之9請求被告阮鈺茹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阮鈺茹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編號 起會日期 每會會份會費 會數 已進行會期 未進行會期 原告未標會數 原告請求金額(計算式:會費×已進行會期×原告未標會數) 1 106/4/5 3,000元 29 22 7 原告阮金凰:5 原告歐雪雲:2 原告阮金凰 3,000元×22×5=330,000元 原告歐雪雲 3,000元×22×2=132,000元 2 106/4/5 3,000元 29 22 7 原告阮金凰:5 原告歐雪雲:2 原告阮金凰 3,000元×22×5=330,000元 原告歐雪雲 3,000元×22×2=132,000元 3 106/7/5 3,000元 29 21 8 原告阮金凰:2 原告歐雪雲:2 原告阮金凰 3,000元×21×2=126,000元 原告歐雪雲 3,000元×21×2=126,000元 4 106/7/5 3,000元 29 21 8 原告阮金凰:0 原告歐雪雲:2 原告歐雪雲 3,000元×21×2=126,000元 5 106/1/5 3,000元 30 17 13 原告阮金凰:5 原告歐雪雲:2 原告阮金凰 3,000元×17×5=255,000元 原告歐雪雲 3,000元×17×2=102,000元 6 107/4/5 3,000元 26 12 14 原告阮金凰:1 原告歐雪雲:2 原告阮金凰 3,000元×12×1=36,000元 原告歐雪雲 3,000元×12×2=72,000元 合計 原告阮金凰:1,077,000元、原告歐雪雲:6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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