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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耀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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