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354,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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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354號
原 告 定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廼暉
訴訟代理人 許慶璋
被 告 陳慧龍即盈州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5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間,向原告訂購混擬土料壹批,原告於同年月27日依約出貨完成,貨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元,惟被告卻遲遲未付款,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並無買賣契約存在,此買賣契約為訴外人即被告之子陳鈺霖向原告所訂購,被告並不知情。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又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3條第1項、第169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本人授與他人代理權所為之法律行為,對其直接發生效力,固無庸論,即使未授權他人為其代理人,苟於該法律行為發生前、後,有表見之事實存在,且第三人係善意而無過失者,本人仍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㈡於111年12月間,原告因陳鈺霖向其叫貨,原告於同年月27日出貨完成,買賣價金為103,5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攪拌混擬土送貨單、統一發票可佐,堪信為真。

被告抗辯:該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及陳鈺霖,與被告無關等語。

經查: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被告公司有泵浦車,上面印有被告公司商號名稱,陳鈺霖私下會自己接洽工作,會使用被告之泵浦車,但陳鈺霖不會開泵浦車,陳鈺霖會叫他弟弟開。

陳鈺霖使用公司的泵浦車也會付錢給公司,但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公司的小姐會來家中向陳鈺霖收錢等語。

參以證人即原告之員工蘇嘉華於本院證稱:我先認識陳慧龍,才認識陳鈺霖,陳鈺霖是以LINE聯絡我叫貨,我去陳鈺霖家中向陳鈺霖收貨款時,陳慧龍及陳林秀玲都會在,我會向他們打招呼,告訴他們我來向陳鈺霖收貨款等語。

由上可知,被告明知其子陳鈺霖會在外接工作,並使用印有商號之泵浦車,然卻未對外表明陳鈺霖並未代理被告,而被告認識蘇嘉華,於蘇嘉華前往被告家中向陳鈺霖收取貨款時,亦未表明陳鈺霖並未代理被告。

⑵原告所提出之攪拌混擬土送貨單其上記載客戶名稱為陳慧龍,陳鈺霖與原告多次叫貨,並簽名於其上,然卻未表明是自己與原告成立買賣契約,與被告無關。

⑶綜上,無論是被告或陳鈺霖之積極或消極行為,對外均已創造陳鈺霖為被告之代理人之外觀,原告因信賴陳鈺霖為被告之代理人,而與被告為買賣行為,依上開說明,被告仍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3,500元,屬未定有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即負遲延責任,而支付命令於112年4月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是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03,500元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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