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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79號
原 告 陳艷紅
吳秀鶯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原 告 黃艷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財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路權使用同意書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有二項,依原告主張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起訴利益為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10萬元,是原告陳豔紅、黃豔麗、吳秀鶯所提起之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各為20萬元,合併計算為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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