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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491號
原 告 林文俊
被 告 周李玉英
訴訟代理人 周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庭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附表所示編號1至4四筆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於82年6月3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予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60萬元,然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已於83年6月1日屆滿,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83年6月1日,請求權已於98年6月1日罹於消滅時效,被告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故系爭抵押權已消滅,然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繼續存在,造成原告所有權之妨害,爰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曾為鄰居關係和宗教信徒關係,原告確實有向被告借錢才設定系爭抵押權給被告供擔保,原告應清償借款才能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於82年6月3日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83年6月1日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土地所有權狀、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2年6月16日所登記字第1120055669號函所附之台灣省台南縣土地登記簿等資料在卷足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
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經查,依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約定之清償日期為83年6月1日,則被告縱對原告確有借款債權存在,該債權於83年6月1日即可行使債權請求權,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日應自83年6月1日起算,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有法定之中斷時效事由供本院審酌,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至98年6月2日即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系爭抵押權,故系爭抵押權至遲於103年6月2日亦因除斥期間經過5年而消滅。
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乙節,應可採信。
又系爭抵押權雖已消滅,但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仍載有系爭抵押權之登記,有礙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自得訴請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即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主文第1項雖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給付判決,惟其內容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自判決確定時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地政機關本於判決所為之登記,依其性質須待判決確定後始能為之,自不宜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原告訴請塗銷之系爭抵押權因設定年代久遠,且本件訴訟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結果,利益均歸屬原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44.06 6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82年佳地字第008371號 2.登記日期:民國82年6月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周李玉英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00,000元 8.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6月2日至民國83年6月1日 9.清償日期:民國83年6月1日 10.利息(率):無 11.遲延利息(率):無 12.違約金:無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文俊 14.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15.設定義務人:林文俊 16.共同擔保地號:龍山段734、753、769、943 0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60.75 6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82年佳地字第008371號 2.登記日期:民國82年6月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周李玉英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00,000元 8.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6月2日至民國83年6月1日 9.清償日期:民國83年6月1日 10.利息(率):無 11.遲延利息(率):無 12.違約金:無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文俊 14.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15.設定義務人:林文俊 16.共同擔保地號:龍山段734、753、769、943 0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429.62 12000分之89 抵押權設定情形: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82年佳地字第008371號 2.登記日期:民國82年6月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周李玉英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00,000元 8.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6月2日至民國83年6月1日 9.清償日期:民國83年6月1日 10.利息(率):無 11.遲延利息(率):無 12.違約金:無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文俊 14.設定權利範圍:12000分之89 15.設定義務人:林文俊 16.共同擔保地號:龍山段734、753、769、943 0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543.57 12000分之89 抵押權設定情形: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82年佳地字第008371號 2.登記日期:民國82年6月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周李玉英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600,000元 8.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6月2日至民國83年6月1日 9.清償日期:民國83年6月1日 10.利息(率):無 11.遲延利息(率):無 12.違約金:無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文俊 14.設定權利範圍:12000分之89 15.設定義務人:林文俊 16.共同擔保地號:龍山段734、753、76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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