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95號
原 告 楊耀楚
黃楊明芬(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鉦粵(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煜純(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煜倩(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煜倫(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州
陳楊月桂
黃春菊
黃春龍
黃春太
黃雅靖
李冠陵
李冠廷
黃偉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謝如菁律師
被 告 許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一、二關於原告「黃耀洲」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耀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