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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華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59元,應繳裁判費4,19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1.被告於110年4月8日借款419,580元之借款約定條件、契約書內容,借款後歷次繳款明細表,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其充抵明細,說明尚積欠本金329,473元之證據為何?2.被告於110年4月8日借款6萬元之借款約定條件、契約書內容,借款後歷次繳款明細表,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其充抵明細,說明尚積欠本金47,098元之證據為何? 3.原告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管轄法院之約定內容?(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僅提出一份6萬元之信用貸款約定書,請應提出詳細之2份約定書內容,並敘明兩造究有有無合意管轄法院?及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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