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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吳忠綸
訴訟代理人 吳勝紘
被 上訴人 曹家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8日112年度營簡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發函命上訴人於5日內前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480元,此函文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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